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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有了“护身符”
http://heihe.dbw.cn   2015-06-12 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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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黑河6月12日讯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均应承担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据了解,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均应按照《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还明确规定,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2015年5月实施,它填补了我市城市绿线管理方面的空白。

 
作者: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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