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3月10日讯 案情
2014年11月原告刘某以被告隋某拖欠农药款为由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海星法庭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海星法庭于当日对隋某的75000斤水稻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告知被告如需变卖将价款提存到法院。保全措施采取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农药款。
调解协议签订后隋某并未按期履行,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发现被告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水稻变卖。在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时,被执行人隋某态度蛮横,声称变卖得款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法院愿意咋处理咋处理。
法院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处以了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家人联系积极筹款全额给付了执行款。
警示
在实际审判、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严重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为遏制此类不良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惩处,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增强司法权威。并已有法院将以下八种情形定为拒执罪的具体情形。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因此,我们要告诫被执行人,本案的隋某是幸运的,他在被行政拘留时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全额履行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如果执迷不悟继续抗拒执行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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