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
有关部门就制定《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解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短板缺项,形成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市文明办共同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工作。5月12日,市人大面向社会公布《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关兆凯、市文明办副主任韩峰,就《条例》出台的意义、背景、立法程序和亮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关兆凯:自2016年6月,黑河在我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三部地方性法规,《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第四部地方性法规。近年来,我市市容环境持续改善,市民素质不断提升,但是还有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不文明现象。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着眼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专门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此将《条例》列为了去年调研项目和今年审议项目。
问:请你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进程。
关兆凯:每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要经过起草、修改、审议等环节。市文明办精心组织开展了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文明办作了认真修改。5月12日在《黑河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到6月11日结束。在此期间,我们还将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专题论证会、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向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社区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问:《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关兆凯:《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条,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养成习惯与奖惩并举相结合,倡导鼓励帮助他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在维护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养犬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违反交通规则、违法养犬等不文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设立了从事社会服务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制度。
问:社会各界如何参与这部《条例》制定?
关兆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目前《条例(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以使这部《条例》更加充实、更加完善,成为一部良法、管用之法。
问: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韩峰:积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要求;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黑河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新高度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群众对文明新生活的期望值不断提高的现实需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黑河的生态环境更加和谐,生活环境更加整洁,社会环境更加有序。但是交通违法、宠物扰民等不文明现象降低了人民群众应有的获得感、幸福感甚至安全感。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立法工作,十分必要。
问:这部《条例》的亮点是什么?
韩峰:突出立法的实效性是本条例最大的亮点。起草之初,我们就遵循可操作、能执行、真管用的原则,努力实现普通群众能看懂、做得到,执法部门可执行、能操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养成提高具有实际效果。《条例》明确公安机关规范不文明养犬、卫健委主管控烟执法、交警处理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盲道,这些规范性条款解决了目前执法主体不明确,管理职能有交叉等问题。在处罚方面,《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参与公益服务活动可以减轻、免除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规定,对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彰显规范与引导并重的立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