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有法律依据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因此,只要是向个人支付所得,不论数额是否达到费用扣除额,均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为什么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涉及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全员全额申报将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体现社会公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范围是什么?
凡在我省范围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四、哪些收入须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采取网络申报、介质申报等方式进行明细申报。
六、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如何开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及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实际,黑龙江省地税机关将从2016年 8月 8日起,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信息比较多。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各市(地)局将多途径进行宣传辅导,及时解答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推广应用中的问题。扣缴义务人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咨询主管地税机关,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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