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6部委联合制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城市建设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以机场为中心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油库、粮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距离林地边缘5公里范围内,在春秋两季重点森林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秸秆焚烧行为。
二、严禁在路边、村边、渠边、树下、通信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范围内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对于违规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是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五、市政府将派出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 、 五大连池风景区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市政府将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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