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被确定为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此次改革包括市、区所辖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黑龙江省第三人民医院等。
所有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实施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城市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予以补偿、政府补助、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费用挖潜来解决。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优化结构、逐步到位”的原则,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核心,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医用耗材费用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方式。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到2016年年底,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照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逐步提高医保基金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建立大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的医疗服务模式,设立医保周转资金,缓解医院运转压力。逐步扩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日间手术以及针灸、推拿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对纳入乙类药品目录的中医类药品可按甲类药品报销。逐步缩小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提高保障绩效。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作用,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诊疗、检查、检验、处方等服务行为,加强对重点药品的监控,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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