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
条例规定,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条例还规定,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
按照条例,天津还将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
条例同时也明确表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