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8月1日起,黑龙江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公 告2015年 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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