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教育局纪委书记杨平: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市教育局纪委立即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组织我系统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一是提高认识,时刻拧紧党规党纪的“准绳”。学习、宣传、贯彻好两项法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在党和教育事业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不断增强学习执行的自觉性。时刻以两部党内法规为准绳,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二是把握内涵,时刻牢记党规党纪的“紧箍”。修订后的《准则》更为精炼,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做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确保各项规定牢记于心,不触底线、不越红线,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三是领会意义,时刻绷住党规党纪的“总弦”。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做为教育系统的纪检干部,更要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坚决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始终不忘宗旨,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王春荣: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通过对其深入学习,体会如下:第一,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遵循。两部重新修订的党内法规内容明了、标准明确、方法清晰,为纪检监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根本遵循,让纪检干部倍受鼓舞。一是内容有“减”有“加”,更具科学性。缩减了旧法规中内容过繁、难以记住、难以践行的内容,增加了对全体党员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减去了与国家法律有关的重复规定,增加了更多规矩和底线,其高标准体现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覆盖党员8小时内、外的工作和生活,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要求,体现了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动辄则咎,违者必处,真正让纪律成为“铁律”。二是明确标准,更具针对性。《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特别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三是明晰“负面清单”,更具操作性。《条例》整合明晰了党纪的各项“负面清单”八个条款,对党员干部禁止性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对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明确了如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方式方法,对解决个性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防止和避免以往理解、执行上的偏差。第二,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两部党内法规的重新修订是继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之后的又一次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为此做为纪检领导干部要将贯彻学习《准则》和《条例》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一是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组织分管战线干部学习宣传,让纪检监督和检务督察干部真正理解和掌握两个党规,推动全市检察系统上下关注两个党规,知晓其内容,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升执纪监督问责能力。二是结合实际抓好执行。把纪律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干警队伍管理中,结合《黑河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将检察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市院和基层院两个层面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清单”和作风建设的“四种形态”及“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检察工作实践中去,整章建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岗位职责、生活圈、纪律执行机制,使岗位规范、廉洁规范、生活情趣、执纪问责覆盖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保障、队伍建设中。第三,聚焦主业,严格监督。《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其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都直面问题,赋予了纪检干部执纪监督上方宝剑,振奋和鼓舞了纪检干部坚守岗位、敢于担当的士气。为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一是要聚焦主业,坚守“六大纪律”的监督执行。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结合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年”目标,纪检监察部门持续聚焦司法重点部门、重点办案环节的监督,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面问题。二是要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对检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案件结果通报等各个方面要体现《准则》、《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使之动辄得咎,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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