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4月28日讯 -案例
2014年12月26日10时5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S310加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爱辉区罕达汽镇七分厂二桥西8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丰田小型越野车相撞,张某受伤,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同时违反会车规定,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处理刘某死亡事故善后事宜过程中,原告人刘某的三名家人共用去鉴定费、解剖费、救护车费用数千元。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辆登记车主刘某,系他人以7万元抵账给刘某的二手车辆,尚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庭审中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该车价值议定为4.3万元。
另查明,被告张某在此事故中驾驶的丰田小型越野车多年未年检,是依法禁止行驶的报废车辆,2014年11月27日被告张某从被告刘某处购得该车,该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现三原告诉至爱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张某、刘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余元,被告应承担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为11万元。
-法官解析
爱辉区人民法院法官尚庆斌审理认为,刘某与被告张某发生的此起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应按其过错程度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死者刘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为宜。
被告张某与刘某转让的事故车辆多年未年检,属依法禁止行驶的报废机动车,依据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因此起事故依法应获赔偿的保险金,应由被告全额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原告应获全额赔偿11万元,余下部分由被告按比例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在三原告应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限额内赔偿三原告11万元;被告张某赔偿三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14万余元;被告刘某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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