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01月23日讯 记者近日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满足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2014年12月起,环保部陆续审议通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五道“部令”。该“五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环保“新令”,黑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近日召开学习研讨会,市监察支队、爱辉区环保局、合作区环保局负责人及一线环境监察人员纷纷就如何在今后工作中落实环保部“五令”进行了深入讨论。市环保部门表示,环保部“五令”的颁布为今后环境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新环保法实施添加了新的保障。有针对性地开展“五令”学习,将极大地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对环保部“五令”的认识和理解,有效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黑河的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据了解,环保部“五令”中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确定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不同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工,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调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排、偷排、暗排的,非法排放物中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公众关心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如何计算的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以便接下来的举证和起诉、索赔等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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