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01月23日讯 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十佳空气质量城市、中国魅力中小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等殊荣之后,我市民生改善工作再添殊荣:在由新华网主办的2014城市民生建设与民生保障典型案例推选活动中,经网络公示、专家分析、评议打分、媒体监测四个环节,黑河市荣获全国首批民生改善十佳典范城市称号,“城市综合建设、宜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成为我市当选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黑河在城市发展方面可谓屡获殊荣。而这些荣誉不单是一块块亮闪闪的金字招牌,更是百姓手中沉甸甸的民生福利。
宜居清新小城惬意舒心
近年来,我市坚持“铸魂、提品、增绿、静音”理念,着力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特色,打造出了“特色城市、靓丽城市、整洁城市、生态城市”的新名片。
依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积极打造中俄风情浓郁的滨江生态口岸城市,全力构筑“西山、北水、东湿地”城市生态格局,努力建设“百里界江、万顷湿地、山水环绕、一线多岛”沿江生态长廊。2014年,开展了“城市精细管理提升年”活动,确立城市绿地与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与水系、道路系统,现有自然绿地系统与未来园林绿地发展相统筹的原则,编制《黑河市城区绿地系统规划》、《黑河市城区生物多样性》等规划纲要。发挥数字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功能,建设智慧城市,依托数字化城管指挥平台促进宜居城市信息建设,为群众营造宜居生活空间。为完善城市功能,续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启动水厂工艺改造工程,改造供水干线,雨水防洪泵站、污水处理厂二期投入运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城区现有生活垃圾压缩站18座,生活垃圾密闭运输、日产日清,城区街路清扫保洁率、生活垃圾清运率、街路清雪率、旱厕和污水井清淘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为实现亮化绿化美化,仅过去一年就完成279个小区、13条巷道亮化改造和145栋楼体亮化维修,实现了城区亮化、路灯设施集中控制。楼体亮化设施完好率98%以上,路灯亮灯率98%以上,重要路段达到100%。完成了黑龙江公园四期、生态植物园、社区绿化等20余项绿化工程。2014年,城区新增绿地8.9万平方米,整理绿地46万平方米,新育花苗100万余株,垂吊牵牛1.2万余盆。
低碳环境保护立足长远
我市坚持以打造绿色低碳宜居城市引领发展方向,借势蓄力、主动作为,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实施蓝天、秀水、降噪、生态创建等工程。提高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比重,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建筑等领域节能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减排监管,将自动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建设运行纳入企业环保设施管理范畴。全面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开展了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和油气污染治理等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和集中供热。采取洒水保洁、湿式作业、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城市扬尘,确保了API指数持续达标。2012、2013两年黑河空气质量为优良的天数分别达到了366天和365天。每月进行饮用水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全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以上。积极推进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对黑龙江实施了综合治理,有效保护了黑龙江水质。建设完备的城市区域和交通干线噪声监测体系,将城区分成209个网格进行噪声监测,覆盖面积25.6平方公里,市区区域噪声等效声级范围在47.7~57.5分贝之间,加强建筑工地、营业性娱乐场所、群众性娱乐活动场地等噪声污染源管理,有效防止噪声扰民。制定下发了《黑河市2014年度生态创建指标分配方案》,加大生态创建力度,使全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爱辉区坤河达斡尔族满族乡、上马厂乡、西峰山乡和张地营子乡被环保部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全市国家级生态乡镇增加到6个,10天内报告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等情况。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操办丧葬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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