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市民周先生和前妻王女士2010年离婚,判决儿子小周由王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王女士带着儿子相依为命。最近几年物价上涨,小周已经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开销逐渐加大,王女士觉得抚养孩子有些力不从心,周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开销。无奈之下,小周起诉了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周先生提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本人也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给付了抚养费,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有权要求在判决、协议确定的数额基础上要求合理范围内增加抚养费。
日前,爱辉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周某每月给付其儿子小周抚养费由原来判决的500元增至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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