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丘某学校劳动合同曝光,其中规定育龄女教师若因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支付代课费、招聘费。这种侵犯女性生育权的“奇葩”合同条款,引发网友热议。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规。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处在强势一方,职工对某些“霸王条款”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这提示我们,除了呼吁员工积极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主动作为,以刚性的执法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其规范招聘、依法用工,切实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女性生育不该也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尤其是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背景下,女性职工生育权关系重大,必须依法予以保障。从这个意义出发,无论是“体制内单位”还是民营机构,也无论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还是多年一签,只有牢固树立遵法守法意识,认真呵护“她权益”,女职工的天空才会更加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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