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现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新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湿地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破坏湿地九种行为将受处罚
1 开垦、挖沟、筑坝、堆山; 2 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3 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 4 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 5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6 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7 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8 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 9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