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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捐赠人 有望获得“冠名权”
http://heihe.dbw.cn   2015-12-11 0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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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这些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公共图书馆的捐赠者,可以获得图书馆的专题活动、馆舍及馆名等的“冠名权”。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免费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数字服务。

  意见稿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作者:白 阳 来源:黑河晚刊 编辑: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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