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王某今年60岁,小学文化,无职业。1983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满释放后,不知洗心革面,仍重操旧业,于今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
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没钱,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便到市区文化街早市寻找作案目标。王某在一洗浴门前发现被害人付某在一水果摊挑选水果,且见付某右侧裤兜内有一沓钱,王某来到付某身边,趁其不注意,故意撞了付某一下,并用随身携带的长镊子从付某右侧裤兜内夹出人民币800元,后离开作案现场。但不久,王某在市区某饭店门前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警方将赃款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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