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黑河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和阶梯水价相关问题采访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该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哈尔滨市近期下调居民供热价格,黑河市区是否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答:根据国家、省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市物价部门对2014-2015年度供暖期供热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决定,黑河市区今年暂不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问:什么是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有哪些规定?
答:为理顺煤炭、供热价格关系,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建立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文件规定:“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2015年9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进一步规定“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
问:为什么黑河市区今年的居民供热价格暂不调整?
答:国家早在2001年放开了煤炭价格,实行市场定价。黑河市区供热用煤主要来源为黑河市宋集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黑河市区居民承受能力,为保证居民享受优质的供热服务,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宋集屯煤矿销售给黑河市热电厂供热用煤价格实行政府调控指导。这个举措,有效控制了供热用煤价格,避免了供热价格大幅波动,使广大消费者享受到低煤价带来低热价的实惠。
黑河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是2012年调整确定的,当时的供热用煤价格为175元/吨,其市场零售煤价格为300元/吨;2013年至今供热用煤价格为185元/吨,其市场零售煤价格为320元/吨。供热用煤价格始终比市场零售煤价格低40%以上,且供热用煤价格的变化幅度始终未达到10%,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因此,我市今年暂不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问:请介绍一下黑河市区现行的居民供热价格情况。
答:黑河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是2012年调整确定的,居民供热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扣除阳台、楼道面积计费。这个价格水平,目前在全省13个市(地)中处于倒数第三位,在全市各县(市、区)中处于最低水平。
问:黑河市区为什么要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答: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节约用水,国家逐渐加大了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200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文件要求:“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
2014年9月,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文件规定:“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为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居民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市政府决定黑河市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问:黑河市区居民阶梯水价何时实施,具体内容?
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黑河市区自2015年8月1日起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黑河市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黑河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具体内容。考虑到市区居民用水实际情况,市区居民阶梯水量设置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为低于4吨/人/月(含4吨)的用水部分,其价格为2.30元/吨;第二级水量为4-7吨/人/月(含7吨)的用水部分,其价格为3.45元/吨;第三级水量为高于7吨/人/月的用水部分,其价格为4.60元/吨;按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以一户三口之家为例,家庭年度用水量低于144吨/户/年(含144吨)的用水部分按2.30元/吨缴费,家庭年度用水量在144-252吨/户/年(含252吨)的用水部分按3.45元/吨缴费,家庭年度用水量高于252吨/户/年的用水部分按4.60元/吨缴费。
优惠措施。为保证黑河市区低保户、优抚对象的生活基本稳定,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吨1.80元。另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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