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范某、于某盗伐林木一案,法院认为,范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处以2000元和1500元的罚金。
2013年6月初,范某为许某在爱辉区二站乡根里河村某处挖掘排水沟,为便于通行,范某欲在排水沟处搭建一座木桥。2013年6月中旬,范某找到于某帮其搭建木桥,并承诺每天给付于某报酬人民币150元。
当日,范某、于某来到爱辉区大岭林场伊沙营林区某处,二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范某使用自有油锯砍伐白桦树28棵并锯成小段木材,于某负责将锯好的木材搬运至附近已挖好的排水沟旁边,所盗林木被用于搭建木桥使用。
范某、于某盗伐的28棵白桦树立木蓄积2.3736立方米,出材约1.9175立方米。经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342元。
2014年5月19日,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22日,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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