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末,曹某在乘坐董某驾驶的出租车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由此产生矛盾。
11月4日20时许,董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拉载其朋友王某在黑河市区内行驶时,董某发现曹某之子曹某某驾驶一辆“雪佛兰”汽车跟随自己行驶。后董某将出租车停靠在兴安街与迎恩路交叉口附近的某玻璃店门前,曹某某将汽车停在距离董某约十米处的兴安街上,董某随即调转车头欲质问曹某某跟随自己的原因。
此时曹某驾驶一辆“现代”汽车赶来并驶向董某方向,曹某某则驾车同时向董某方向行驶,二人驾车一左一右将董某的出租车拦住,董某驾车从两辆车的中间穿过后向西驶入兴安街,随后曹某下车追赶董某的出租车,并手持小型灭火枪向董某的出租车窗开了一枪,董某便调转车头驾车追赶曹某并将曹某撞倒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后董某将出租车停在迎恩路某商铺附近,曹某某则驾驶汽车多次撞击董某的出租车。
后经法医鉴定:曹某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董某当天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曹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今年6月9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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