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6月11日讯 近日,市民沙成钢来电称:我在一家私企做人事管理工作,不久前,公司招了一名新人小张,双方商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小张向公司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小张正式入职后,公司向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以种种理由拒绝。半年后,小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公司认为,与小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若他坚持离岗,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得知这一决定,小张便将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拿走了。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记者咨询了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华海微。
律师介绍,本案有四点值得注意:
一、公司收取保证金系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首先公司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如有违反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小张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二)项的规定虽无需用人单位批准,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本案中,小张未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其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与小张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其在一个月内曾以书面形式通知过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张拒绝,则用人单位不需承担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未与小张成功签订合同和劳动关系,直至小张半年后主动辞职,所以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四、小张强行拿走公司一台笔记本电脑,是违法行为:民事上已构成侵权,应予以返还,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公安部门根据全面情况综合确定。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公司与小张协商,公司退还小张的保证金,小张退还公司的电脑。
【律师提醒】
劳动者应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等;如以侵权等行为维权,有可能导致自己面临违法犯罪的后果。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风险防范观念。对于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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