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5月12日讯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究竟是否有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男方将房产转移他人并办理公证。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双方约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房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则给李女士300万元。后发现离婚前,张先生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并办理了公证。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经公证后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张先生在明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有意隐瞒婚姻状况,主观存有恶意。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在明知未经李女士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房产过户给其孙子,并以欺瞒的方式办理该协议的公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其转移财产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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