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4月21日讯 日前,爱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以办驾照为名骗取他人合法财物过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今年37岁的男子王某,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6月至11月,王某在黑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任驾驶教练兼科二项目的考官,同年11月末,王某与该驾校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11月28日,王某接到其以前驾校学员王某某的电话,询问能否帮助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王某在明知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答应帮助王某某拜泉县的朋友陈某、于某、李某等7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没报过名的陈某等3人每人交付人民币4100元的学费和好处费,已报过名的其他4人每人交付人民币900元的费用。后7人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900元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王某。
王某在未给7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谎称让7人于同年12月5日到黑河市参加考试。同年12月5日中午,7人与王某无法取得联系。陈某等人随即来到该驾校询问情况,得知王某已经与该驾校解除劳动关系。次日,7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2月10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案发后,王某赔偿了7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王某赔偿了7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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