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4月21日讯 被害人到银行要求贷款,却被告知必须先帮忙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诈骗犯利用银行这一“潜规则”,做起了帮被害人揽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生意,在成功揽储后却未遵守定期存款一年以上的约定,使得被害人未能获得贷款。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害人熊某找到某银行进贤支行时任副行长骆某要求贷款2000余万元,骆某告诉被害人熊某要获得贷款,必须帮银行进贤支行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
骆某将被告人徐某某介绍给熊某,称他可以帮忙揽储。熊某联系徐某某并商量好由徐某某揽储57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存期一年,熊某支付存款金额的3%作为补贴给徐某某。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徐得军先后联系谢某、薛某某,组织他人将5700万元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
2014年4月15日,熊某将171万元补贴转账至徐某某账户上。十余天后,因为5700万元存款被储户提前支取,熊某未能在某银行进贤支行获得贷款。同月,另一被害人胡某某找到某银行宜春分行副行长涂某某要求贷款3000万元,涂某某告诉被害人胡某某要获得贷款,必须帮某银行宜春分行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此后,涂某某将胡某某介绍给徐某某,徐某某用诈骗被害人熊某的方式诈骗胡某某,致使胡某某未能获得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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