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4月20日讯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后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1、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如何计算?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如何开具发票及退税?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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