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通报了近期惩戒执行失信人的一个案例:一男子离婚后没享受到对儿子的探视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妻没了结此案,被列入银行失信人员名单,在银行办按揭贷款时被银行拒绝。
据通报,7年前,法院判决万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后,将1岁2个月大的孩子小陈判归万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12年,双方因孩子抚养费问题,矛盾再次激化。随后,陈先生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均遭万女士拒绝。陈先生停止了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视权。双方因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僵持不下,万女士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列入了银行征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
2014年,万女士在按揭购房时因此事被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协商处理此事。法院考虑到孩子作为申请人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陈先生支付抚养费,于是决定将探视权执行和抚养费执行合并解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对此,该案执行法官表示,探视权执行难问题目前存在法律监管空白,义务反成筹码的情况较为普遍。
“探视权这类案件很难执行。因为探视权是一种行为,没有具体执行标的,涉及人身权、儿童权利保护。不履行探视权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比如能否司法拘留,能否按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个法律空白。而且探视权存在连续性,采取强制措施也较难。”执行法官解释说。
该法官表示,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子常常与抚养费纠纷密切相关。往往是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一旦不能实现探视权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亦可能是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便以此为由剥夺对方探视权利,父母因此纠缠不清,最终受伤的却是无辜的孩子。
“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另一方不让探视,也可起诉变更抚养。”执行法官提醒,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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