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2月3日讯 男子石某在亲戚处借得4万元,借款后多年来一直未曾偿还,债权人朱某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原告系被告的表叔。2009年春,被告为家庭生活向原告借款4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据,被告也未还款。2014年8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自己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还款,但被告一直推托、敷衍不予偿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尚庆斌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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