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月27日讯 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日前有网友集体玩命挑战饮酒极限,一场声势浩大的拼酒挑战赛在网上疯传。这一活动一开始就涌现各种“哥”,“一斤哥”“两斤哥”直到青岛“七斤哥”横空出世,“五斤姐”“六斤哥”黯然失色。
伴随春节临近,白酒成为亲友聚会上的常见助兴之物。“感情深一口闷”、“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劝酒辞让人推托不得。亲朋相聚,小酌助兴本无碍,过度劝酒致使他人出现人身损害,酒友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共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醇酒人的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责。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自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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