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月20日讯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侵权责任
一人上亲戚家串门,途中被狗追咬,跑离时跌倒摔伤,住院治疗前后花费数万元,找狗的主人索赔,但养狗人认为他摔伤与自家养的狗无关,不同意赔偿,于是两家对簿公堂。
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判决马某赔偿苏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50%,共人民币5.5万余元,
□□案例
2013年7月24日上午9时,苏某到西岗子镇某村姥姥家玩,在路上被马某家的4条狗追咬,苏某在跑离中跌倒,造成左臂左桡骨远端骨折。后转入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期间马某拿出1万元后拒付其他费用。苏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12,659.5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万元钱)。
□□争议
原告苏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医院诊断书、X光片、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第一份证言所述与事实不符,称原告不是狗咬伤的,是自己跑着摔倒了,当天听说原告胳膊摔坏了,其便去看了,因需住院就想帮着张罗点钱,就借了1万元给原告家。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他不认可。一、狗是他母亲养的,列他为被告不能成立。二、他母亲一共养有三条狗,说是四条狗与事实不符。三、据他母亲称,原告不是狗咬伤的,狗没有追咬原告,是原告自己跑着摔倒的。四、原告受伤后原告的家人到他家让给拿点钱看病,说到时候能报销,报销完后还给他们,这样他妈妈给张罗1万元钱,属于借的。原告受伤与他家饲养狗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解析
爱辉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永江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离开家后其家庭成员未对自家饲养的多只狗采取安全措施,对在村上公路行走的原告进行追咬进而使原告受到惊吓,在奔跑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虽称狗是其母亲所养,但被告母亲系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被告亦是户主,应当视被告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在原告离开黑河来到农村的亲属家玩时,其监护人并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提出其家狗没有追咬原告,是原告自己奔跑时摔倒受伤,不同意赔偿的辩解,经查,原告受到被告家饲养的狗追咬的事实,已有原告方的证人证实,因被告并未在出事现场,且被告自认原告受伤后原告多名家人来到被告家要钱看病,原告被送到医院后被告拿出1万元交付原告家长的事实,故该辩解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伙食补助费项应以哈市住院天数为准;护理费项标准过高,可参照原告监护人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项,因原告在城市生活和学习,应按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项因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予支持。他项请求合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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