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月10日讯 案例 42岁的男子付某系无户籍、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人员,夜间经常在黑河市区一些居民楼道里过夜。2014年3月21日至4月29日间,付某发现通讯公司安装在居民楼道墙壁线盒里的通讯光缆线里有铜线,产生了盗割卖钱的想法。付某多次选择凌晨,在黑河市龙滨嘉苑、交警佳园、社保小区等数个小区居民楼楼道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掐掉线盒内的电缆线,致使黑河的三家通讯公司合计917户用户互联网中断或固定电话通讯信号中断。经价格部门鉴定:三家公司因电缆线、光纤设备被损坏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721元。付某盗割电缆线销赃后所得200余元赃款被其个人挥霍。4月29日,付某在市区新生活小区内因形迹可疑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多次盗割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当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6日,爱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其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公司损失人民币41672元。
-解析
法官刘爱民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虽然其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有两家原告公司自愿放弃对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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