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7世纪40年代始,在清政府统治下的黑龙江流域各民族遭到了来自沙俄哥萨克的严重侵扰。清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被迫进行了两次雅克萨自卫反击战,最终通过外交谈判,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9月7日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
《尼布楚条约》全称《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亦称《黑龙江界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与外国签订的边界条约,首次使用“中国”作为正式国名。该条约分为拉丁文、满文、俄文三种文本,其中拉丁文本是中俄两国代表共同签署的基本文本。
《尼布楚条约》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中俄东段边界的走向,即从西面沿额尔古纳河、格尔必齐河为界,北面以外兴安岭为界,东面乌第河以南、外兴安岭以北为待议区,从而奠定了中俄东段边界形成的基础。
《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政府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边防措施,加强对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和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的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便是实行东北巡查边界制度。方式济在《龙沙纪略》中记载:“每年五月(阴历),由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三城,‘各遣大弁率百人巡边,至鄂尔姑纳河(额尔古纳河),河以西俄罗斯地,察视东岸沙草有无牧痕,防侵界也。’”
东北巡边制度,亦称察边。西清撰《黑龙江外记》载:“黑龙江与俄罗斯分界处,岁以五六月间派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协领各一员,佐领、骁骑校各二员,共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至格尔必齐、额尔古纳、墨里勒克、楚尔海图等河巡视,谓之察边。”在每年的五六月(阴历)间,由齐齐哈尔(卜奎)、墨尔根(嫩江)、黑龙江(瑷珲)三城各派协领一员,率数百名官兵,分三路至额尔古纳、格尔必齐等河巡查边界。齐齐哈尔(卜奎)官兵巡查楚尔海图至墨里勒克一段;墨尔根(嫩江)官兵接由墨里勒克河口巡至额尔古纳河口;黑龙江(瑷珲)官兵溯黑龙江而上经雅克萨、额尔古纳河口至格尔必齐河。
由于巡边路途遥远,自然环境恶劣,为确保巡边的顺利进行,清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度。《黑龙江外记》载:“各书衔名、月日于木牌,瘗山上,明年察边者取归,以呈将军、副都统,又各瘗木牌以备后来考验,此为定例。”每年巡边人员会各在木牌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官衔,巡边月、日,或将其挂在树上,或埋在山上,待明年巡边者取回,呈报将军、副都统。
对外兴安岭边界地区的巡查,则由布特哈总管和黑龙江副都统负责。这在屠寄的《黑龙江舆图说》中有相应记载:“黑龙江本极边防戍之地,……大抵有分兵无分土,而布特哈专辖牲丁,其牲丁所至之地,皆布特哈总管巡查之地,故外兴安岭鄂博(蒙语,意为石堆,在石堆上插上旗杆或木牌,作为路标或界标),向归布特哈巡查。”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将巡视东北边境的决定由理藩院通知俄方西伯利亚总督嘎嘎林。在巡边过程中,曾发现多起俄方越境捕貂、放牧、砍伐树木等违约事件,通过双方交涉,俄方也不得不按照条约规定对于非法越境的俄方人员进行惩处。
乾隆三十年(1765年),清政府根据黑龙江将军富僧阿上奏的巡边路线和地点,进一步重申并加强完善了对外兴安岭边界的巡边制度。《清高宗实录》记载:“(布特哈总管)每年派章京、骁骑校、兵丁,六月由水路与捕貂人同至托克、英肯两河口及鄂勒希(牛满河上源)、西里木第两河间遍查,回报总管,转报将军。三年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于冰解后,由水路至河源兴堪山(即外兴安岭)巡查一次,回时呈报。其黑龙江官兵每年巡查格尔必齐河口照此,三年亦至河源兴堪山巡查一次,年终报部。”清政府规定,黑龙江将军辖境的外兴安岭边界,布特哈总管每年六月派章京、骁骑校、兵丁与捕貂人由水路至托克(瑷珲城西北一千六百四十里,发源于外兴安岭,东南注入精奇里江)、英肯(瑷珲城北一千五百里,发源于外兴安岭,南注入西林木迪河)两河口及鄂勒希(牛满河上源)、西里木第(西林木迪)两河间巡查,每三年派副总管率佐领、骁骑校由水路至外兴安岭巡查一次。黑龙江(瑷珲)巡边官员每年巡查格尔必齐河口,三年至外兴安岭巡查一次。
这种定期巡边制度自康熙年间设立起,始终贯彻执行。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载:“咸丰十一年(1861年)十一月署黑龙江将军特普钦等奏:‘查乾隆三十年(1765年)奏定章程,每年派黑龙江城官兵前往格尔必齐河口巡查边界一次,又每届三年赴格尔必齐河源至(外)兴安岭梁巡查一次。惟上年新定和约(《中俄北京条约》)内载,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石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等语。今黑龙江城巡查官兵,如仍照往年查至格尔必齐河河源并(外)兴安岭梁等处,即深入俄夷地界,与新定和约不符,……是以本年巡查边界官兵……将巡查江左河道一差裁撤。’”根据上述文献记载,咸丰十年(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停止巡查格尔必齐河和外兴安岭边界。
清朝定期巡查边界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清政府对黑龙江流域的有效管辖,为保卫东北边疆不受俄人侵犯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黑龙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相对和平的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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