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02月04日讯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日前施行。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终止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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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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