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初期,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的达斡尔等民族,不定期派出代表携带貂皮等地方土特产品到京城向清朝政府进贡。这种“土贡”即是赋税的雏形。
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后,瑷珲地方开始正式征税,当时仅有牲畜税和当税两种。以后税收种类逐渐增多,由简到繁,所收税款均由地方支配。清朝时期瑷珲地区税收分课、税、捐。课是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有规定的定额;税分为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捐有征之物产税的,也有征之营业税的。在这两种税中,捐既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有些商品课、税、捐同时征收。
1691年瑷珲地方开始征税,年终由副都统派得力人员带领税员、笔帖式专收税款。瑷珲副都统一年三次派人送至将军衙门户司验收,然后将军衙门再派人送往京城。每年十月进鲜,有鱼类、野飞禽类;十一月进年礼,十二月进春鱼,也是些飞禽鲜鱼。后来,瑷珲官屯庄丁种地纳田赋。1885年设立瑷珲税捐局,“庚子俄难”后,除税局收税外,善后局、交涉局同时也征收税捐。
清代后期,瑷珲地方税收除早期的“土贡”、田赋外,还相继收过十几种税。有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洋药税、烟土税、酒税、麻税及“庚子俄难”复业后增加的卖货捐、木税、石税、柴炭税、洋草税、渔网税、货物税、粮税、木植税、山货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