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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瑷珲一带的盐业
//heihe.dbw.cn  2022-04-22 09:12:58

  盐,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我国古代更是上关国计、下系民生。

  黑龙江辽阔广袤的大地上,零星散布着产木盐、池盐、土盐之地,《北史·勿吉传》记载:“水气碱,生盐于木皮之上,亦有盐池。”《新唐书·黑水靺鞨传》记载:“黑水靺鞨有盐泉,气蒸薄,盐凝树巅。”《盛京通志》记载:“黑龙江有土盐。”《黑龙江述略》记载:“呼伦、贝尔二泊向产五色盐,不煮可食。然产不甚旺,又兼味浊而苦,唯近居者取食焉。”《龙沙纪略》记载:“扫土为盐,味稍苦,色黑。去卜奎东西各百余里,地名喇嘛寺,产此。三城(瑷珲、卜奎、墨尔根)皆食之。白盐,则来自奉天。”《黑龙江外记》记载:“木盐、土盐皆不闻,呼伦、贝尔两池出五色盐,无人取食,所食皆奉天盐。”

  清朝前期,瑷珲一带居民以食土盐为主。清康熙中叶,在清政府“民人有情愿煎盐发卖者,听其自行贸易,不许豪强霸占”的盐政促动下,奉天盐产量大增,因此也为黑龙江提供了便利,自此时起瑷珲百姓主要食用奉天盐。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前,黑龙江食盐由商民自由贩运,《清盐法志》记载,黑龙江省运盐,主要靠小商小贩倒运,无盐税、盐法,只入境之盐抽收“盐捐”。《奉天省长公署档案》记载,黑龙江商民前往奉天“采办盐斤者,均用大车运粮至营口、通江等处,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交易而退,最为便利”。但因黑龙江省没有盐业专商大贾,运转费用高,导致食盐价格昂贵,又渐因日、俄等国私盐进入,且价低质优,清政府为应对“外私充斥,漏厄日深,商力薄弱,不足以资抵制”的情况,同时增加地方财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禁止商运,改行官运,民国九年《瑷珲县志》记载:“黑龙江官盐总局设于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各属既无产盐之所,故全资外来。由陆路输入者为奉(奉天)盐,回空装载。海道灌销为直(直隶)来之盐,则富商大贾以轮舶转输,鹾(盐)网操之。商民所输税课至为微薄,嗣经倪民政司建官运商销之法,行甫年余,官民便利,仍余红利达二十万金。”是时,便为瑷珲盐政之始,设有二等官盐分销局一所。

  宣统元年(1909年),黑龙江食盐改官运商销为官运官销,总局设于省城,管理全省官盐运销事务,省内设官盐分销局十余处,其中黑河分销局设于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同时兼设缉私分局,局址位于黑河大兴街(今王肃街)。瑷珲一带商号承销官盐须由商会或殷实商号作保,由分销局连同保结呈明总局,颁发牌照,准其承领代销。这一时期,对代销商号领、售官盐的管理均十分严格,《黑龙江官盐局现行章程》规定:“江省官盐售价,由总局核定,凡商号领销官盐,按照足秤发给外,每百斤另加给十二斤八两,为其馀利,不得私加盐价;分销官盐,俱用总局颁发官秤,公平出入,倘有擅用私秤及克扣斤两等弊,准商号向有司衙门或总局控诉查究;商号承领官盐,应先照定价缴足,然后如数领盐,不得先领后缴;商号承领官盐,由总局刊刻三连执照,颁发各分销局,随时填发,所有商号名称、承领斤数及盐价数目,均一注明,除存根留存分局外,缴查一连按月汇送总局查核,其发商执照,亦计日缴销;村屯官盐店承销官盐,运往营业之地销卖者,于执照内将运往地名注明,不得私运他处,亦不得于中途售卖;民间购盐至五斤以上者,由官盐店给发盐单一纸,将姓名、住址、购盐斤数,一一注明,以便查察,唯所购之盐只准自家食用,不得转售他人。”

  民国三年(1914年),黑河官盐分销局改隶吉、黑榷运总局,随后又设缉私骑兵队,《瑷珲县志》记载:“瑷珲县于民国四年(1915年)设置吉、黑榷运缉私骑兵,第二营三连连长王武功,嗣因王连长请假,改派周彬接理连事。”至民国九年(1920年),黑龙江盐业撤局设仓,黑河盐仓成为黑龙江滨江总仓下的四处分仓之一,运销区域三千余里,上自奇乾、漠河、呼玛、瑷珲,下至奇克特、乌云、萝北等处,年销食盐高可达万逾千袋。

 
作者:初丹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崔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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