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确保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如下命令:
一、2017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11月15日。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开展毁林烧荒、焚烧秸秆、埋锅造饭等生产生活活动,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烤火野炊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将依法依规从重查处。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生产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开具入山证明,签订防火保证书,明确防火责任人,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防火准备工作。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各种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严禁侵占防火道路和林火阻隔带,严禁在水源地、机降点设置障碍、晾晒谷物。
六、各地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各级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武警森林部队官兵、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瞭望点、防火检查站等有关人员,必须在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七、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出动、重兵扑救、科学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各地要把安全扑救放在扑火工作首位,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八、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黑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谢宝禄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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