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已上报停产的黑河某公司恢复生产排放污染物。黑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会同自贸区建设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生产。”经黑河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处罚决定。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自贸区建设生态环境局和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论证,该公司符合排污许可证发证条件,向该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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