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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十六批)交办函》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heihe.dbw.cn  2018-06-24 14:28:00

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十六批)交办函》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最终以省级信息公开为准)

   2018年6月11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十六批次,共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1件,案件正在办理中,受理编号分别为1687、1774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1687:“一是2014年,城郊乡向前村村委书记何某某强占村里鱼池并扩建,破坏十亩草原;同年与村会计王某某和张某某围占1队、2队西南面30多亩草原改为鱼塘;二是2016年6月时任村长的何某某破坏几十亩草原采砂;三是2017年6月,张某某破坏向前6队耕地采沙,圈占10多亩草原。现在,该村附近草原已经面目全非,举报人曾向北安市政府及纪委、检察院、畜牧局、草原管理站等部门反映未果,各级领导相互包庇,弄虚作假。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

  个问题:关于2014年,城郊乡向前村村委书记何某某强占村里鱼池并扩建,破环十亩草原问题。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何某某为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原村书记,男,67岁,中共党员,1993-2006年任村书记,2007年任村长,2008-2014年任村书记,2015-2017年任村长,2018年初换届未当选。

  () 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8、19日,北安市检察院、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水务局、纪检委和城郊乡八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到城郊乡向前村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先后与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村书记、村会计及村民6人走访了解,调阅村里鱼池承包合同,并到现场实地核查鱼池,发现何某某名下没有鱼池。但调查中发现何某某儿子1995年与向前村签订合同,承包两个鱼池(位于向前村委会南50米,土地属性草原,坐标:东经126°26′32.39″;北纬48°12′18.51″),期限33年,面积20亩,承包费2000元。调查组经实地勘查并拍照取证,确认两个鱼池与签订合同时现状一致,没有破坏草原。鉴于该案件为不属实案件,需要提级办理。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畜牧局牵头的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该情况,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个问题:关于向前村何某某与村会计王某某和张某某围占1队、2队西南面30多亩草原改为鱼塘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日,北安市公安局经保大队长于晓杰陪同上访人周某某来到北安市草原监理站,就其反映向前村何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私自开挖鱼池破坏草原一事,将案件交办北安市草原监理站。

   () 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7年6月12日北安市草原监理站接到案件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反映鱼池的地点是本村村民马某某与向前村在2003年8月15日签订承包的河套对泡(2个草原上自然泡子,位于向前村南河套,坐标:东经126°26′58.48″;北纬48°12′10.27″),合同期限30年,面积25亩。马某某原意承包用来养鱼,但附近没水源,到枯水期就干,截止目前一直没有养鱼。2010年马某某因病死亡,两个鱼池委托其女婿张某某管理。张某某将其中一个转给王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王某某接手后并未对此鱼池进行挖掘治理,一直未养过鱼,仍保持自然状态。在现场勘察时经与上访人电话沟通,上访人不愿配合草原站现场勘验,只提供大致方位(坟头标志),草原监理站对上访人反映的地块现场进行拍照存档,未发现有破坏草原现象,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2017年8月10日结案。

  2018年6月17、18、19日北安市畜牧兽医局对该案件进行复审,三次深入该村走访村民多人,并深入现场进行勘察拍照,一致反映该水泡没有被破坏,经与2017年存档照片进行对比,草原现状没有发生改变。鉴于该案件为不属实案件,需要提级办理。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畜牧局牵头的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该情况,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6年6月时任村长的何某某破坏几十亩草原采沙。”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6日,到北安草原监理站反映时任村长何某某在向前一、二队南,乌裕尔河北岸草原抽沙子破坏草原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6年6月16日,北安市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后当天,会同周某某和北安市城郊乡畜牧站主任、向前村村干部共同到鱼池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测量破坏草原面积为10734平方米,破坏行为属实。后经调查,周某某反映何某某破坏草原的主体责任人不属实,实际承包人为该村村民于某某。于某某2000年5月12日与向前村签订养鱼池(位于向前村南河套,土地属性草原,坐标:东经126°26′56.50″;北纬48°11′57.20″)承包合同,期限30年,面积为40亩,在承包的自然泡中清淤抽沙子破坏了草原。在询问过程中于某某本人承认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恢复草原。2016年6月20日在草原监理站的监督下将淤泥沙子进行回填,2016年11月1日草原监理站对该案件进行了回访并拍照存档。

  2018年6月17、18、19日,北安市畜牧兽医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复审,三次深入该村走访多人了解情况,均表示处罚后没有二次破坏行为,并深入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经与2016年存档照片进行对比,该地草原现状没有发生改变,仍保持回填后的地貌形态,部分植被已恢复,该案件属于已处理案件。

  (三)问责情况

  此案件将移交纪委监委,启动问责。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6月,张某某破坏向前6队耕地采沙,圈占10多亩草原。”

  (一)基本情况

  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村民张某某于2008年4月承包城郊乡向前村西南鱼塘(坐标:X5340344.247;Y42530092.800),土地属性草原,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2000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8、19日,北安市检察院牵头,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水务局、纪检委和城郊乡八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城郊乡向前村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查看现场,与村委会干部、涉事村民、当事人张某某及其邻居进行询问了解,并查阅了张某某鱼塘承包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张某某2017年在承包鱼池内有违法采砂行为,现所剩沙子堆放在鱼池外,大约占草原30平方米左右。北安市国土局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张某某无证采砂体量进行测量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处罚。

  (三)问责情况

  此案件将移交纪委监委,启动问责。

  二、受理编号1774 :“一是2007年大旱塔溪乡二十里河村发生了某村民地邻烧荒跑火烧毁退耕还林一事,当地派出所已查明事故原因,但没有处理结果。2008年,该村民重新栽种的树木又被地邻烧荒烧毁三分之一林地和300多棵树木;二是该村民栽种的云杉被人拔了改为种地,举报人曾向塔溪乡派出所和嫩江县林业局反映未果;三是70年代,县里搞形象工程将河边苗圃的3亩多林地和二十里河房后到下游老道口的上万株山丁子毁掉,政府至今未予赔偿。”

  (一)基本情况

  张某某于2002年同嫩江县塔溪乡二十里河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位置未于二十里河村东南2公里处,合同书中约定退耕还林75亩,为一次性造林,有效期至2052年。经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反映张某某经常以书信和电话形式向国家和省市反应各种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6月17日,嫩江县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高传东、政府副县长李强任组长,县林业局、环保局、森林公安局和塔溪乡政府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于6月17日下午到塔溪乡二十里河村实地调查。鉴于该案件为不属实案件,需要提级办理。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林业局牵头的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该情况,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核实,塔溪乡派出所于2007年接到张某某报案,反应地邻烧荒跑火烧毁其退耕还林的林地,经派出所所长李强和民警尹红现场走访和调查取证,此次火灾共烧毁10余棵落叶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故未立为刑事案件,由塔溪乡派出所列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调查,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是何人所为,故此案未查结,案件没有处理结果。

  信访人所述“2008年重新栽种的树木又被地邻烧荒烧毁三分之一林地和300多棵树木”问题,经调查组实地核实,张玉岭所承包的退耕还林地现在实际面积81亩,超过当年栽种的75亩,证明其林地当时未受到任何烧毁。同时,经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和村民杨某某证实,张某某所种落叶松林2008年未发生火灾烧毁林地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张某某到塔溪乡派出所报案,称其林地西侧被村民张某某多毁了3排300余棵树,被毁林地被用于耕种。接到报案后塔溪乡派出所所长李强和民警尹红到现场勘查,查明张某某的林地没有毁坏的痕迹,并将双方当事人找到现场进行了核实确认,证明张某某反映的村民张青多毁林种地情况不属实。调查组找到张某某核实此问题,本人认可当年派出所调查结果,也承认当年未到嫩江县林业局反映情况。且当年嫩江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森林公安等部门也均未接到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应情况与事实不符,一是所述“70年代,县里搞形象工程”,经找上访人了解,该人口述是指2016年嫩江县实施沐河二期治理工程一事。二是经嫩江县塔溪乡二十里河村村主任刘某某证实,张某某反映的苗圃3亩多林地实际为本人私自开荒的1亩地,二十里河房后到下游老道口不存在上万株山丁子树,只生长有少数柳树。2016年嫩江县实施中小河流域治理工程,其中二十里河村河道修筑段涉及张某某私自开荒1亩地所栽种树苗,此树苗未有嫩江县林业部门审批手续,且嫩江县水务部门修建河道时,该树苗绝大部分未成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该地不符合补偿标准,嫩江县不予支持补偿。

  (三)问责情况

  无。

  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作者: 来源: 编辑:朱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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