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兜实民生保障底线,近日,黑河市民政局、黑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记者从黑河市民政局获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由每人每月6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9元,增幅为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42元,由每人每月4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3元,增幅为9.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2元,由每人每年1148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496元,增幅为0.1%;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648元,由每人每年688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536元,增幅为9.4%。按照《通知》要求,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经计算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4356元/人年、2904元/人年、1740元/人年。黑河市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本轮提标工作主要有以下两大特点。连续大幅度提高农村保障标准,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始终将提高有关救助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连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过程中,不断加大农村低保标准提升力度,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2022年的1.52︰1缩小至1.43︰1。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提标和资金补发工作,要求9月底前救助资金及提标补发资金全部发放到位。按照新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精准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救助力度,实实在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牢民生基本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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