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律师,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是怎么样的呢?
答:《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首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然后适用遗嘱,最后适用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其中遗赠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设立遗嘱方式将其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问:法定继承制度在《民法典》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1126条至1132条,共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这里面重申一下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典》在这方面保留了原《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含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如女方带着3岁的孩子与男方再婚,孩子与继父之间多年生活长大成人,他们之间就属于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他们依法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小兰的父亲早年去世,爷爷奶奶也早已不在了。小兰的姑姑一辈子未婚,未留有子女。近期姑姑不幸因病离世,姑姑生前有房产一处,若干存款。姑姑只有小兰这么一位亲人,那么姑姑离世后留下的遗产房产和存款,小兰能够继承吗?
答:小兰能够继承姑姑的遗产。《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条文是对代为继承制度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将侄子女甥子女纳入了代为继承人的范围。原《继承法》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本案中姑姑没有留下遗嘱让侄女小兰继承其遗产,小兰又不是《民法典》1127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根据原《继承法》姑姑的遗产就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民法典》施行后,小兰便可根据1128条享有继承权,最大限度保障了家族财富的传承问题。在这强调一点,侄子女甥子女代为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必须是在叔伯姑舅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的情况下才可以代为继承,如果叔伯姑舅姨的配偶、子女、父母健在的话,侄子女甥子女是不能代为继承的。
问:《民法典》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形式。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打印、录像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故在《继承法》里并未明确这两种遗嘱形式。现代社会中,电脑打印、手机录像的使用率极高、便捷。经常出现这两种形式的遗嘱,因无法律相应规定,故其效力存有诸多争议。《民法典》对时代发展作出回应,明确打印、录像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作出具体规范(第1136条、第1137条)。在这里大家一定要记住,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还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遗嘱人、见证人都签名,写明具体日期,这样才能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而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问:《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还优先吗?
答:《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条文修改了《继承法》的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原《继承法》虽然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要改变公证遗嘱,客观条件可能是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这样会导致遗嘱人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1142条体现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遗嘱人即便之前留有公证遗嘱,在去世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用代书、录像、口头等遗嘱形式设立有效遗嘱,无需订立新的公证遗嘱。
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张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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