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请到www.hhsrd.gov.cn查看。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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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竞争力,促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寒区试车,是指试车单位利用极寒气候等特点进行汽车及摩托车整车、零部件、轮胎、油品、轮胎粘结剂等低温试验以及研发检测活动。
第三条寒区试车产业应当作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构建服务最优、路谱最全、设施最先进、功能最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基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试车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车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创新,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引领试车产业测试技术发展方向,推进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与汽车展览展示、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成立试车产业协会。试车产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能力建设,依法为试车单位和试车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九条每年12月12日定为本市寒区试车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寒区试车场地(以下称试车场地),实现资源共用与优势互补,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推进寒区试车与生态保护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试车单位可以自建试车场地,也可以利用试车服务机构提供的试车场地和场所进行试车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和试车场地建设项目,吸引更多试车单位和社会投资者参与试车产业发展。
试车场地建设项目,享受本市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设立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试车场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各种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完善,建设停车场、充电桩、测试功能设施等,并解决试车场地通讯信号、试验车辆用油等问题,满足汽车测试要求。
第十五条支持新能源智能化试车场地建设,提升寒区试车产业供给适配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和评价需求。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寒区试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车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奖励。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和试车服务机构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供水供电、通信等相关服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代办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在编制衔接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将试车产业项目列为重要内容。
(二)商务部门负责试车场地建设项目的对外推介和牵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地建设咨询、审批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试车场地、试车人员集中居住地、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依法处置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试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维护,确保试车期间的道路安全通畅。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试车期间气象咨询和气象数据。
(七)卫健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为试车场地工作人员提供及时诊疗服务,疫情期间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和精准施策提供服务保障。
(八)营商环境部门负责营商环境总体评价、部门评价以及优化服务环境的监督工作。
(九)通信部门负责网络建设,提升并完善试车道路、场区的通信网络畅通功能。
财政、应急管理、边境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完善以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等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试车产业服务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试验车辆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统一的试验临牌,并协助试车产业主管部门做好试验车辆登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卡点,影响试车单位正常试车活动以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第二十二条因雪天影响交通安全需要封闭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试车人员及其车辆进出试车场地。
第二十三条试车单位对试验路段有特殊要求的,由试车产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
试验路段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遇有岔路口等情况的,应当安装防护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四条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价与改进。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诚信、专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餐饮住宿、汽车维修、供水供电、通信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有关部门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监管过程中涉及试车单位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试车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标准,减少对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正常试车活动的影响。
对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住宿、汽车维修、供水供电、通信等相关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交通、消防、医疗救援等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安全试车环境。
发生突发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快速处置有关事故。
第三十条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寒区试车产业诚信体系,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披露试车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动寒区试车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的;
(四)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试车单位,是指从事试车的企业和研发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等。
(二)试车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为试车单位提供试车场地、技术、标准或者设施设备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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