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为切实做好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0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其中4月20日—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10月25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地政府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强、弱变化,决定提早进入或延迟、解除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烧荒、烧煮山野菜、野外吸烟、燃香烧纸、烤火野炊及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严禁露天点烧农田秸秆等农事用火活动。对擅自在防火区用火者,将依法依规从重查处,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居民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禁止向林地及林地边缘和草塘地带倾倒炉渣及易燃废料,四级风以上及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生活用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村屯要在周边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内堆放木柴草垛等易燃物,并制定火灾紧急撤离预案,保障村屯、人员及森林草原安全。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生产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明确防火责任人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要自觉接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各类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和党政首长负责制,高火险期严格落实本级领导带班制度。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各级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岗位要严格按照《黑河市森林草原防火预警响应实施方案》要求在岗到位,根据火险预警等级的变化,进入分级响应状态,认真开展相应工作。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扑火队伍必须靠前驻防、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快速出动、重兵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灭火知识,发布防火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或公安等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黑河市人民政府市长:李世峰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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