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反防疫期间管控规定案件
一、2月7日,孙吴县居民赵某某私自驾驶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孙吴县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2月7日,孙吴县皇家花园小区居民拒不配合防疫小组测温登记,私自翻越栅栏离开小区,孙吴县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2月7日,逊克县金砖小区4号楼3单元居民徐某某、徐某某、李某、张某4人在接到民警告知后仍进行聚集、聚会,逊克县公安局建国边境派出所依法对其4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执行拘留。
四、2月9日,孙吴县居民徐某某拒不配合物业及值班工作人员出入登记工作,私自翻越栅栏,孙吴县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2月10日,爱辉区林业10小区2号楼陈某某为图外出方便,破坏楼下防疫隔离铁丝网后由此离开小区,同一小区居民苏某某也从此穿过隔离铁丝网离开小区,并扬言下次出门要继续破坏铁丝网,爱辉公安分局西兴边境派出所依法对陈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苏某某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2月10日,孙吴县文城名苑居民小区居民刘某不配合出入登记工作,私自出入小区,因其态度较好,孙吴县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2月12日,北安市居民高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持假证进入交通局运管站楼小区。在此之前,2月9日至10日,北安市居民常某某先后两次为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并收取十元报酬,北安市公安局兆麟派出所依法对其2人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执行拘留。
八、2月12日,嫩江市公园道小区居民王某某及妻姚某某返回小区时,拒不配合登记工作,并撕挠、殴打物业管理人员,嫩江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姚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2月12日,五大连池市龙镇龙头村村民宗某某驾驶出租车擅自出村,经拦河坝到永丰农场砍伐架条,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双泉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2月13日,五大连池市吴某某强行闯过热力小区卡口,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文化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月14日,五大连池市居民王某某、薛某某2人不听状元府邸小区工作人员劝阻,私自翻越栅栏外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对其2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月14日,北安市公安局通北分局当场处罚不带通行证随意出行王某某等14人,依法对每人做出罚款两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月14日,北安市居民褚某某、张某某2人多次绕过碾北公路防疫卡点,往返北安、克东之间并与他人聚餐,北安市铁南派出所依法对其2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月14日,北安市庆华二村居民马某某外出时未带口罩及通行证,出言辱骂并殴打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北安市公安局庆华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月15日,刘某某于13日晚在哈尔滨吉黑高速路口乘坐一辆运输蔬菜的半挂车前往黑河,打算在不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私自入城取回其停放在哈森货站的半挂车,并在通过黑河收费站时未下车接受检查,黑河铁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月16日,风景区居民于某、刘某2人自行离开小区外出购物,风景区公安分局连池派出所依法对其2人进行谈话训诫。
十七、2月17日,嫩江市城南家园小区居民杨某某不听执勤人员劝阻,不戴口罩随意出入小区并寻衅滋事,嫩江市公安局新建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月17日,嫩江市绿芳小区72户家属楼李某某未经登记私自外出,嫩江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疫情防控违法违纪情况有奖举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凡2020年2月6日后从市外进入或返回黑河市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已经街道办、乡(镇)、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乡(镇)、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行为。
(四)私自接纳、容纳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刻意隐瞒不报的行为。
(五)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行为。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为。
(七)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生产的行为。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电话。
北安市:6672345
嫩江市:7512345
五大连池市:6312345
孙吴县:8422345
逊克县:4457345
爱辉区:8252345
五大连池风景区:7222076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工作流程
(一)各地县(市、区)长热线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反馈至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部责成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疾控)等部门进行核实。
(二)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兑现、先行垫付,后期由黑河市财政统一核账结算。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与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的奖励通告有矛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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