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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 |
//heihe.dbw.cn 2020-02-10 12:46:26 |
是法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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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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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针对疫情解除前的物价监管有何特殊规定?
2020年1月31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第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其他特殊商品的涨价幅度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医保局共同认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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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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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编辑:佟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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