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8年8月30日黑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当场履行率;完善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要强化传唤、搜查、拘留、悬赏公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要进行公开曝光和信用惩戒。对具有履行能力但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妨碍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
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对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要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
六、全市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加大对拒执罪和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判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要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自诉的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审理和判决。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收押,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处置。
七、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开通网络专线,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全覆盖。对不依法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司法救助,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实施司法救助,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九、各新闻媒体要努力营造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积极宣传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依法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有履行和协助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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