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二十七批)交办函》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最终以省级信息公开为准
2018年6月28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七批次,共3件举报案件,2件正在办理中,受理编号分别为2998、3008,1件已办结,受理编号为3010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2998:“幸福派出所后身有一家废品收购站(阳光家园6号楼和7号楼前),占用村民耕地,粉碎塑料过程中产生刺鼻异味且机器运转产生噪声,垃圾成片无人清理。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废品收购站”。
(一)基本情况
爱辉区祥和废品收购部于2010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废品、废铜铝收购(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过实地勘测,总占地面积为1092平方米,依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集体土地确权数据库显示,其中853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239平方米为新生活村耕地,位于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未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无环评审批手续,有打包机械1台,塑料粉碎机1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28日,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爱辉区环保局、爱辉区商务局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爱辉区祥和废品收购部由于机械故障未对废品进行破碎、打包,无法对其开展噪声监测,对噪声是否超标问题无法判定,不存在焚烧、加热等行为,无异味产生。经走访周边群众,该废品收购站噪音扰民问题属实。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废品储存场所无防渗漏、防扬散设施,存在粉尘污染隐患。6月30日,爱辉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于7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该废品收购站位于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的853平方米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且无永久性建筑物,属于临时建设和堆放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市执法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黑市城管改字[2018]第04038号),责令限期拆除。
下一步,黑河市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008:“杨家乡李家村居民使用自来水,水中铁、砷、锰等指标超标(水利局化验的),目前水呈黄色有异味”。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与交办我市的第十一批(编号1109)、第十八批(编号2020)信访案件为同一案件,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6月24日以黑环督呈〔2018〕13号《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十一批编号1109)交办函案件办理情况报告》、黑环督呈〔2018〕29号《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十八批)交办函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向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进行了汇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19日接到第十八批编号2020案件,北安市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进行了水处理前后数值对比。铁处理前5.37,处理后0.54,限值0.5;锰处理前1.41,处理后1.21,限值0.3;砷处理前后均<0.001,限值0.05;细菌总数处理前106,处理后97,限值500;氨氮处理前1.06,处理后1.1,限值0.5。
6月21日已更换完滤料,完成新井选址。新井已完成180米,7月2日下管成井,下步准备洗井和连接管网,对水质再次进行检测。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010:“向前村自保屯村民的46亩鱼池(202国道西侧),被市政府排污管理处违规占用”。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鱼塘位于北安市202国道西侧,原经营者是李某某,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农民。排水处建设的污水处理管线工程位于城郊乡向前村202国道西侧。北安市排水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22311814146049395,北安市排水处2018年4月划归于北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北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调查组,由副局长刘一丰、原排水处法人张秀成及所辖大队队长杨义深入城郊乡调查。经与城郊乡政府乡长范士强,副乡长宁治冶、辛玉超及向前村干部调查了解。向前村民李某某1985年5月16日与城郊乡原自保村(2003年自保村与向前村合并)签订合同约定:1983年体制改革,生产队改土,把西沟子一片泡子(202国道西侧)承包给李某某养鱼,没有约定使用面积,头五年不收费,五年后每年向大队交30元承包费,政策不变,继续承包。由于李某某未连续缴纳承包费,仅于1991年交纳承包费12.9元,2010年向前村决定收回李某某的鱼塘,2010年6月11日向李某某下发了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鱼塘。
2013年11月,北安市排水处在建设污水治理工程施工中将李某某鱼塘推平,李某某以向前村委会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6年9月3日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2016)黑1181民初391号):“原告在经营养鱼池期间只交纳一次承包费12.90元,却使用多年,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已在2010年6月11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另根据北安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经北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北安市城市排水及污水治理工程,北安市排水处2013年年末将原告养鱼池推平施工,故被告并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上诉到黑河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6)黑11民终890号)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李某某再次申诉,2017年7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107)黑民申1199号)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问责情况
无。
黑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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