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仍有部分网站、移动媒体客户端、微博和微信公号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未经黑河日报社许可与授权,擅自转载《黑河日报》《黑河晚刊》及黑河新闻网、今日黑河微信公号、黑河在线微信公号、黑河日报官方新浪微博、今日黑河移动客户端上刊发的版权作品,已涉嫌违法,并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现郑重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及个人,凡在互联网、移动媒体客户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使用《黑河日报》《黑河晚刊》及黑河新闻网、今日黑河微信公号、黑河在线微信公号、黑河日报官方新浪微博、今日黑河移动客户端拥有版权的作品及新闻信息,须事先取得黑河日报社的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和转载。即使获得授权,也不得篡改内容,摘录不得违背标题和文章原意,同时必须注明来源。
2.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全文使用,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片面截取、截图、镜像《黑河日报》《黑河晚刊》及黑河新闻网、今日黑河微信公号、黑河在线微信公号、黑河日报官方新浪微博、今日黑河移动客户端版权作品及新闻信息的,黑河日报社将予以警告,并定期在《黑河日报》《黑河晚刊》及黑河新闻网、今日黑河微信公号、黑河在线微信公号、黑河日报官方新浪微博、今日黑河移动客户端上公告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
3.对于警告无效者,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未经许可的各类非法转载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我们将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联系电话:0456-8223128。
黑河日报社
201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