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主审法官的用心说法,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其自费开垦的10公顷的“五荒地”出租给原告,租赁期5年,土地租赁费每年每公顷800元。2007年之前双方当事人如期履行,2008年春季双方围绕合同履行和土地租金给付产生了矛盾,原告要求继续租种土地,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或提高土地租金,双方僵持不下。在双方协商无果之下,李某某将张某某告到法庭要求继续租种被告的土地。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租金,而被告也以欺骗的手段要求终止合同,主审法官围绕合同的履行应当诚实信用原则讲解法律知识,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讲解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不诚实守信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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