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月6日讯 近日,爱辉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借款合同保证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孙某履行担保责任,给付原告爱辉区某银行借款本息2万余元。
2008年10月12日,爱辉区银行与借款人郭某及被告孙某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6.42%;借款后,郭某前3个月按月只偿还利息,从第4个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固定本息;被告孙某作为保证人对郭某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签约当日,依约发放贷款5万元。郭某按照合同规定,每月偿还本息,至2009年8月日,龙某共计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3万余元。之后,郭某下落不明,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至2009年12月12日,郭某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万余元。原告要求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拒不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孙某对郭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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