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2月29日讯 《黑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第一,维护和管理范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含街巷)、桥涵、河岸、广场、空地、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杆、照明输电线、电缆井、井盖等。第二,维护和管理要求:改建新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迁移或拆除,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禁止向灯具、灯泡和检查井、台座内投掷物件,禁止攀登电杆,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单位或个人发现道路照明设施有倒杆、断杆、断线、冒火、漏电等异常,可向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三,处罚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对于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对于接用路灯电源的和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对于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对于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黑河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咨询电话:61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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