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有关部门一是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二是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三是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四是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五是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六是对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七是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八是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九是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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